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在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96年4月24日以前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及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各諭知如附表一、二所示罪刑減刑後刑期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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