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債權人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債務人尚好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銘玉 債務人 梁永泓 債務人 黃卉蓁
一、㈠債務人尚好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
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梁永泓、黃卉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
貳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