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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