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明華
黃明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長生
華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