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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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47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3樓、民國95年6月1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5年6月19日死亡,依聲請人查得相關戶籍資料記載,被繼承人與其配偶丁彩霜已離婚,其子女 林玉茹林叁榔 、林叁期及孫 魏婷瑄魏婷瑜 均已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又被繼承人之父 林經手 、母 林丁女 皆已死亡,其兄弟姐妹 林國別林國彥林國賢 亦均已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此外,尚未發現有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尚遺有依法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款未完納,另依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列,被繼承人尚遺有田賦1筆,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及無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致影響聲請人遺產管理及綜合所得稅之徵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民國於95年6月19日死亡,其與配偶離婚、其父母皆已死亡、其子女、孫及兄弟姐妹等人均已拋棄繼承,且被繼承人尚有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未完納,並遺有田賦1筆等,業經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98年1月17日北區國稅三重四字第0980003655號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本院97年5月13日板院輔家科 春梅 字第030775號函影本、被繼承人之父母除戶戶籍資料影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足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聲請人主張前揭等事實,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查無其他繼承人,未能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財產亟待適當管理為是,準此,本院依法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宮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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