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何保生 被告 王柏貿 上列被告王柏貿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20號之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何保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