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蓮珍 被告 許伯榮 上列被告許伯榮因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1364號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林蓮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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