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李建諺 被告 蔡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建諺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被告蔡承恩妨害公務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林新益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