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號再審原告 陳冠文 再審原告冠亭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原名冠亭楓投資顧問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順福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冠文再審被告 謝素娥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