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正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吳啟孝
市○○○路○段○○號8樓817室)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丙○○
參加人花蓮縣政府代表人 謝深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95年判字第81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經核本院上開判決之案由欄誤植為「綜合所得稅事件」,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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