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4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1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565號),被告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建DVD燒錄機壹台、空白光碟片壹佰壹拾片、不織布光碟套伍拾只、信封紙袋叁拾只、盜版遊戲光碟壹佰零貳片,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銷售以營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連續在其位於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四樓之二住處內,以其所有之電腦(內建DVD燒錄機)、空白光碟,非法重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惡魔獵人」、「鋼之煉金術師-夢想嘉年華」、「真三國無雙三帝王傳」、「真三國無雙三」、「戰國猛將傳」、「戰國無雙」等光碟視聽著作,再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賣上述盜版光碟之廣告,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每片以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並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收取貨款,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共計已獲利四千多元),迄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得擅自重製之光碟片一百零二片(已據告訴部分為六片、未據告訴部分為九十六片)及電腦主機一台(內建DVD燒錄機)、空白光碟片一百十片、不織布光碟套五十個、信封紙袋三十個等物。
二、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乙○○於本院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有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丙○○之指訴相符,並有照片數幀、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附卷及如事實欄所載物品扣案可佐,互核相符,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及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被告散布前之公然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之低度行為,已為其販賣或散布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重製光碟侵害著作財產權及以販賣之方法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之犯行,均時間緊接,各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上開所犯連續以重製光碟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及連續散布光碟侵害著作財產權罪間,有方法、目的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罪,即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佐,且告訴代理人丁○○亦當庭請求本院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見本院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扣案之電腦主機內建DVD燒錄機一部、空白光碟片一百一十片、不織布光碟套五十只、信封紙袋三十只、盜版遊戲光碟一百零二片等物,分別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均宣告沒收之;至另案之郵彰化銀行存褶一本於日常生活中仍有其他用途,及郵局掛號收執聯五份等物,均非被告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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