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33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3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336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乙○○被上訴人捷運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8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4年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即94年1月12日起,算至94年1月31日即已屆滿(上訴人設所臺北市,母庸扣除在途期間),而上訴人遲至94年2月3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蓋在上訴函上附本院卷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郭育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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