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5號再審原告 許芳綺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詹望冬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劉瓊雯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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