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星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星華被訴妨害公務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蘇星華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妨害公務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公然侮辱等部分,因告訴人 林昱安 、 張名鈞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