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政維選任辯護人李孟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石政維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