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游峻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浩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6,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