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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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董淨 被告 曾鈞堂
陳思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42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66號)被告曾鈞堂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266 號(112.04.28)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184 號裁定(112.05.16)【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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