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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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77號原告 江佩臻 被告 施志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