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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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8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俊賢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緝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毆俊賢 與告訴人 王勤忠 於民國111年8月18日21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發生行車糾紛,詎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臉部,復將告訴人推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左側第五腳趾骨骨折、左臉挫傷、右手肘、右手腕、左膝、左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核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依上開和解條件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49至51頁)。揆諸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龔昭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1544 號(112.08.30)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866 號判決(112.12.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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