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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