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