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2093號
原 告 魏遙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祁榮彬 即 祁獻逵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主張被告應返還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經核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500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