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970號
原   告  馬富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厚德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主張
被告應給付之押租金數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經核本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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