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333號債權人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依卷附之證明所示,維修車輛之車主為第三人竹嘉股份有限公司,則本件維修費用應由甲○○負清償責任之理由為何?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