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碧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中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碧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3,505,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