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增減土地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徐光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明英 間請求增減土地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酌減地上權租金,屬因地上權涉訟,一年租金十五倍即新臺幣(下同)517,440元(計算式:34,49615=517,440),且上揭價額未超過地價2,244,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00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44平方公尺=2,24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17,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