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乾銘 被告 吳家琦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易字第1068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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