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睿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所為之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88號、第32
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高睿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767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之監所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被告,而該判決正本已於108年7月3日由上訴人本人親自收受後送達完成,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同年7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30日送達上開看守所,經本人親自收受後送達完成,有本院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未於所定期間為補正,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駁回上訴,並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