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尤叙然
被   告  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關於機車維修費用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
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
。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
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仍應
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故未經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刑事
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
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機車灌沙及2次灌膠,造成機車受
損,支出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8,200元,而對被告於刑
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200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利息,惟查,被告所
涉上開毀損罪嫌部分,於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判
決為無罪諭知,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
稽,依前揭說明,被告上開未經刑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部
分,原告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縱本院
刑事庭前未予區分是否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均逕以裁定將原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移送至民事庭,然上開部分原告之
訴仍為不合法,不因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是本
院仍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又原告上開部分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刑事案件判決被告有罪部分(即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原
告就該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另為判決,附
此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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