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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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897號
原   告  洪秀美
被   告  何宗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向其承租坐落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房屋內之一間房間,約定
租賃期間自105年7月28日起至106年1月28日止,租金按月於
每月28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元,被告並給付押租金5,
000元予原告,此有雙方簽具之租約為憑,兩造另約定水電費由
被告負擔,惟被告搬走後,尚積欠原告租金3,500元未還,被告
並於承租期間先後竊取原告所有財物5,000元、9,500元、3,20
0元,爰依租賃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200元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租賃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20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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