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自行繳納現金而為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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