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44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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