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 王名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敏芳┌─────────────────────────────────────────┐│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6ND023500~96ND023534│35│35,000│││││││││├──┼─────────────┼────────────┼───┼────┼──┤│2│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6NF000135│1│100,000│││││││││├──┼─────────────┼────────────┼───┼────┼──┤│3│一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6NX00174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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