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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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許清山 聲請人 許雅茹 聲請人 許雅筑 聲請人 許容瑜 聲請人 陳素貞 前列許清山、許雅茹、許雅筑、許容瑜、陳素貞共同上列聲請人許清山等五人因與相對人 林炳煌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許清山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彰化市○○段256-7、285、286-1、288-2及289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如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應一併提出。
三、已催告或通知相對人林炳煌清償債務之證明。
四、請提出相對人林炳煌(住彰化縣○○市○○里○○路○○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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