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請人甘必成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履行遺贈等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履行遺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3日開庭,相對人甘興里之訴訟代理人 鄭力嘉 出庭時有數度罵聲請人死不要臉、不要臉等語,為討回公道情事,爰依法聲請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
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民國10
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自明。
三、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事件之上訴人,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07年3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麗萍
法官李太正法官曾建豪上正本證明與原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