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即被告MIRNAWATI選任辯護人 鄭玉鈴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矚訴字第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IRNAWATI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已懷胎5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聲請人即本案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23日訊問後,被告就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並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逾期滯留在臺期間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然衡以本案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之考量,尚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被告限制住居而未予羈押,詎被告未遵守限制住居之處分,且私下與同案被告 侯孟成 見面,而經本院認有逃亡及串證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105年12月7日裁定羈押,再經106年3月7日延長羈押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羈押之被告,有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之情形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依106年3月21日康健診所診斷結果:「病患MIRNAWATI之子宮內單胎妊娠20週(依末次月經及超音波檢查估算)。」,有上開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考,故被告於106年3月21日已懷胎5月,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得駁回,爰命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又因被告為逃逸外勞,是本院認應輔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之處分,始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執行之順利進行,爰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以及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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