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佑承 開發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二弄三法定代理人 唐酉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麗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F0~T48┌───────────────────────────────────────────────────┐│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兆欣科技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壹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玖│AR0二0九00││││公司 黃瑞謙 │行竹東分行│五日│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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