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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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債權人涵碧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棨煒 (即 李藝華 之繼承人)、 曾妤葳 (即李藝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李藝華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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