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啓章 及 李顏秀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6,
4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