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朴小字第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王家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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