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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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0號原告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育興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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