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丙○○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
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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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 │
││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
│號│││屋層數││及用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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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屏東市○○段│2層加│1樓層:41.63││全部││
│││102之1地號│強磚造│2樓層:41.63││││
│││------------│造住家│合計:83.26││││
│││屏東市○○段中│用│││││
│││正路6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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