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3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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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34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宗勝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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