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5樓3號4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執字第1353號),於民國97年8月26日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127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