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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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一)聲請人97年迄今「每月」實際收入之數額暨證明文件、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項收入證明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如薪水袋、薪資明細表、薪水帳戶等,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雇主連絡電話,請提出每月薪資證明,切勿遺漏、省略)。
(二)聲請人房屋拍賣之價金、所欠房貸數額、清償房貸後剩餘款項之數額、能否用於清償無擔保債務等之釋明。
(三)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及必要支出異動情形暨其證明、聲請人最新之勞、健保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自96年1月協商成立至97年1月間,聲請人如何支應協商款項及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共約83,000元?是否尚有其他收入來源?請據實証明或釋明之。
(五)受扶養人 吳梅 是否尚有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若有,並請提出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有何不能負擔扶養義務之正當理由。
(六)協商成立後,有何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七)清算方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