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洪文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文洲於民國92年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
約定自92年2月28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6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5日止累計51,204元未給付,其中20,221元為本金、30,899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文洲於92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
分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5月5日止累計66,737元未給付,(其中21,959元為本金,44,77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洪文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5月5日止累計169,830元未給付,其中54,745元為消費款、111,48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103年度司促字第56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洪文洲│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6%│││20,221元││月6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洪文洲│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959元││月6日││算之利息│├──┼─────┼─────┼──────┼──────┼───────┤│3│新臺幣│洪文洲│自民國103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4,745元││月6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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