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587號原告 張雙鳳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偉譽
陳志煒 被告 黃連光
黃連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連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1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740元=349,14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9,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
0元,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庭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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