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淑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榮隆木材行│彰化銀行北港分行│105年5月25日│56,597元│KN0000000││││負責人: 李佩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