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陳瑩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沈怡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24日│27,000元│EH0000000││││限公司北港分行│限公司北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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