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交簡字第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竹交簡字第8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淞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1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1年度偵字第7719號」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720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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